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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在財產保險,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而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此種保險稱之為:
  • A 為自己利益保險
  • B 為他人利益保險
  • C 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險
  • D 關係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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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如果支付保費的人(負擔義務者)與發生事故後領取賠償金的人(享有權利者)剛好是「同一個人」,那麼這份保約實質上是在守護「誰」的經濟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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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契約中各個角色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你對保險契約的基本架構已經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利益享有者」是誰。

權利義務的歸屬判斷

在法律實務上,區分「為自己利益」或「為他人利益」的判準,主要看賠償請求權的歸屬。根據 《保險法》第 45 條 規定:「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本題明確提到要保人不僅負有交付保費的義務,還在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這符合了經濟利益與契約主體合一的特徵,因此正確答案非 (A) 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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