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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善意複保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法就各保險人對於保險責任的分配,係採取何種立法方式?
  • A 連帶責任制
  • B 優先給付制
  • C 保險競合制
  • D 比例分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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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同一件財產向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且過程完全誠實。當意外發生導致財產受損時,為了維持公平且不讓投保人溢領補償,你認為這兩家公司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基準來分配各自負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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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其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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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複保險責任分配
💡 善意複保險除約定外,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負擔責任。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無意圖不當得利 — 意圖不當得利
契約效力 有效 — 無效
責任分配 按保額比例分擔 — 保險人不負責任
💬善意複保險契約有效並採比例分擔;惡意複保險則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無效。
🧠 記憶技巧:善意按比例,惡意全無效;誠信是關鍵,賠償不超過。
⚠️ 常見陷阱:常將「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制誤認為「連帶責任制」,或與「惡意複保險」的無效後果混淆。
惡意複保險 保險法第37條 保險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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