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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6 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 A 終止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不可終止
  • B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不可解除
  • C 終止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D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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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足以影響風險評估的重大事實,而保險公司直到事故發生後才發現受騙。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保險公司「回復原狀」當作契約從未存在,還是只能「停止未來」的契約?如果事故已經發生了,保險公司的這項權利是否應該消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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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保險法》第 64 條。當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擁有的是契約解除權(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而非僅是向後失效的「終止」。最關鍵的是,即便保險事故(危險)發生後,保險人依法依然可以行使解除權,以維護保險制度的誠信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要求學生精確辨析「解除」與「終止」的法效果差異,並需熟記危險發生後效力之延續,是法規測驗中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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