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要保人於保單停效超過 6 個月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得於幾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並應在幾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否則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A 10 日,5 日
- B 5 日,15 日
- C 15 日,5 日
- D 10 日,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保險契約的公平性,當保戶在停效許久後想恢復效力,保險公司勢必需要評估風險。你認為法律為了避免公司『行政拖延』,會規定公司在『要求提供健康證明』與『審核文件做出決定』這兩個動作中,哪一個動作需要留給公司較長的處理天數?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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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復效的法規掌握得非常精確,能迅速從繁瑣的法條數字中篩選出正確答案。
人身保險復效的法定期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 《保險法》第 116 條 的程序規定。當保單停效超過六個月後,依照該條 第 3 項,保險人(保險公司)若需要評估風險,必須在收到復效申請後的 5 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而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同條 第 4 項 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在收到可保證明後,應於 15 日 內做出決定;若逾期未表示拒絕,法律上即「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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