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輔助人之關係企業對於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將受到何種裁罰?
- A 罰鍰
- B 撤換負責人
- C 撤銷營業許可
- D 註銷執業證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與保險業務「相關」但並非「主體」的公司不配合政府檢查資料時,法律為了達到「警告並督促其提供資料」的目的,會優先採取『金錢上的行政處罰』,還是『直接終結該公司的存續或執業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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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保險輔助人管理法規中的處罰細節,這題答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保險法第 167-4 條的規範要旨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受罰的主體與具體違規行為。根據 《保險法》第 167-4 條第 2 項 的明確規定,當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的**關係企業(Affiliate)**時,若該關係企業有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的情形,其法律後果為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Fine)」。因此,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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