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保險代理人公司聘用任職於保險業的人員擔任簽署代理人,則主管機關可採取那些處分?①解任該簽署人,並限期改善 ②撤銷保險代理人公司許可 ③廢止保險代理人公司許可 ④註銷保險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在核心專業職位的聘用上違反了政府的根本法規時,你認為主管機關為了維持整體的市場紀律,處分的對象應該僅僅是「該名員工」,還是會擴大到這家公司繼續「在市場上經營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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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規中較為嚴謹的行政處分規定,已經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往往是考生容易混淆細節的地方。
違規聘僱之法律效果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代理人公司」違反聘僱限制時的處罰。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0 條第 3 項**,明確指出若公司違反準用第 49 條第 27 款等行為,主管機關得對該代理人公司採取的處分包括:撤銷(Revocation)或廢止其許可,並同時註銷(Cancellation)執業證照。至於選項中的 ①「解任該簽署人」,雖然聽起來合理,但並非該法條中針對公司端所規定的行政處分構成要件,因此不屬於此處法源所列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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