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因要保人請求,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前述營業費用如何規範?
- A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為限
- B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3%為限
- C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5%為限
- D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0%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保險契約具備長期保障與社會互助的性質,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處理「契約變更」時收取過高的行政手續費而損及保戶長期積累的資金價值,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個扣除上限時,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個「極小的百分比」還是「較大的比例」來維持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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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人壽保險契約變更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能迅速在法規數據中做出正確判斷。
減額繳清與營業費用的法規限制
在本題的情境中,涉及到的是保險契約中關於「減少保險金額」的處理邏輯。當要保人(policyholder)請求減少保險金額(sum insured)時,其實質上類似於將原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扣除必要成本後,作為一次交付的保險費來換算新的保額。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保險公司在變更過程中收取過高費用,保險法第 118 條第 3 項 明文規定:「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因此,選項 (A) 的 1% 正是法律明定的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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