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不逾保險金額為限
  • B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C 以不逾保險價額為限
  • D 以不逾保單現金價值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只賠付了 10 萬元給受害者,卻被允許向肇事者要求償還 20 萬元,這樣保險公司是否反而因為這場事故而『獲利』了?在維持公平正義的前提下,你認為保險公司能轉向他人要回的金額,應該與它『實際付出的代價』有什麼樣的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保險代位權 (Subrogation) 的核心!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是基於「損害補償原則」。當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後,只是「取代」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去向第三人求償。為了防止保險人因理賠事故反而獲得額外利益,法律規定求償的上限絕對不能超過其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easy。這是保險法規中最基礎且重要的法律邏輯題,旨在確認考生是否理解保險制度是為了「填補損害」而非「創造利潤」。

🏷️ 相關主題

保險人之責任與保險代位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