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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一定時間,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 87 條之 1 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前述「一定時間」是指多久?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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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外籍人士因為行政疏忽或突發狀況導致證件過期,但他在當地的生活基礎(如家庭)依然合法且穩定,法律在設定「補救期限」時,通常會考慮給予一個緩衝期。你認為這個緩衝期會是極短的數天,還是會設定一個接近「一個月」的整數時間,來平衡法律完整性與行政實務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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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得重新申請居留之法定期間條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根據上述法條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法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因此,題目中所述的「一定時間」即為三十日,故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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