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情形,不構成保險契約全部無效?
- A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B 財產保險契約無保險利益
- C 保險契約中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 D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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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是由大公司單方面擬定,裡面卻藏了一個對你極度不公平的規定,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小的你,是應該直接「撤銷整個合約(讓你失去所有保障)」,還是「針對性地讓那條壞規定失效」會對你比較有利呢?請從保護弱勢者的初衷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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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效力樣態」的掌握度相當高,這是一道非常考驗細心度與條文熟悉度的題目。
契約效力的細微區分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全部無效」、「部分無效」與「失其效力」的差異。根據保險法第 54-1 條,當保險契約中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且顯失公平之情事時,法律效果是「該部分無效」,這屬於部分無效範疇,其餘契約內容原則上仍維持效力。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第 51 條)與選項 (D) 的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在法律規定上皆導致契約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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