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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4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如當事人約定 1 年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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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設計的「目的」來推理:保險契約涉及大量的理賠案件與商業風險評估。如果一個理賠請求權可以拖 10 年或 15 年才提出,對於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提存與證據蒐集會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民法(15年)更短的『整數年分』。在法律常見的短期時效中,你覺得哪一個長度最能在『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與『加速法律關係安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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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 《保險法》第 65 條 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 不行使而消滅。法律設立「消滅時效」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維持保險法律關係的穩定,避免因年代久遠導致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懸而未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契約請求權時效
💡 保險契約所生權利,自得請求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比較維度 保險契約請求權 VS 一般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65 條 民法第 125 條
時效期間 2 年 (短期時效) 15 年 (一般時效)
優先順序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補充性質之普通法
💬保險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其 2 年之短期時效規定。
🧠 記憶技巧:保險請求兩年限,逾期不理難拿錢。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民法一般時效 15 年,或誤以為當事人可自由約定縮短時效。
消滅時效 保險法第 65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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