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關於保險公證人意義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向保險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收取費用,而予證明之人
- B 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
- C 辦理賠款之理算、洽商
- D 提供公證報告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需要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公正鑑定時,在保險契約中真正存在賠償利害關係、且會直接支付鑑定費用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誰?而誰又是僅負責媒合業務的「中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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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保險公證人的核心職能是擔任中立的第三方,負責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以及災後的賠款理算(如選項 B、C、D)。選項 (A) 的錯誤在於「酬金來源」:根據《保險法》第 10 條,公證人是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而非向代理人或經紀人等中間人收取。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保險輔助人」三者(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法律定義,特別是對於「誰委託、誰給付費用」的細節要求非常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