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甲為「雅正號」船舶所有權人向國內乙保險人投保船舶保險,約定價值(agreed value)2,000 萬美元(以下同),保險金額 2,000 萬,乙保險人爆發財務危機,甲擔心乙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遂向國內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兩個保險契約的約定價值、保險金額、保單條款、保險期間均相同。甲並分別通知乙、丙重複投保之事實。今保險事故發生,船舶遭受部分損失 100 萬,設乙、丙保險金給付責任均成立而乙失去清償能力,你認為甲依法應如何向乙、丙請求保險金?
- A 因為乙失去清償能力,所以甲先向丙保險人請求 100 萬,丙再向乙請求分擔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 B 甲向丙請求 100 萬,也同時得向乙請求 10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由丙全數承擔
- C 甲向丙請求 100 萬,再由丙向乙請求分擔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丙負擔
- D 甲向乙、丙各自請求 50 萬,但是乙失去清償能力而未給付,乙失去清償能力之風險實際由甲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同一保單標的上存在兩個獨立的保險契約,法律規定各保險人是依據什麼「比例」來分攤賠償?當其中一方契約的當事人(保險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另一方契約的當事人有義務承擔非屬其契約範圍內的損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善意重複保險的核心分擔原則。這題的關鍵在於以下兩點:
- 比例分擔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重複保險中,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與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分擔之責。本案中乙、丙保額相同(各 2,000 萬),因此各負擔 $50%$ 的損失,即各 50 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