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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

📖 題組:
五、請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㈠ Deductible ㈡ Unrepaired Damage ㈢ Time Charter Party ㈣ T.P.N.D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Deduc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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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Deductible」,應立即聯想到海上保險實務中的「自負額/免賠額」。作答時須先給出精確中文譯名,並闡述其在保險理賠中的絕對扣減機制,最後務必結合海事查勘實務,說明公證人估算損失金額與該額度比對的實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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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額 / 絕對免賠額(Deductible)」指在海上保險契約中,明定由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損失的特定金額或比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若損失金額未超過此額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若損失超過此額度,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額」之部分進行理賠。 實務應用上,在海事查勘與貨損鑑定中,公證人(Surveyor)必須客觀查勘損害範圍並精確估算合理之修復費用或貨物貶值金額。理算師(Adjuster)後續將依據公證報告所載之估算金額,與保單條款中的 Deductible 進行比對,以確認是否突破理賠門檻及核算保險人最終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此機制之目的在於免除小額理賠的行政作業成本,並促使被保險人善盡貨物照管與船舶維護之責(Due Diligence)。

小題 (二)

Unrepaired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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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先給出「未修復受損」的精確譯名,並聯結至《英國海上保險法》(MIA 1906)的理賠規範。核心得分點在於點出理賠計算基礎(合理貶值不能超過估計修復費用),以及「全損吸收分損」的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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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復受損」指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至保險期間屆滿或船舶出售時,仍未進行實質修復的損害。特徵與實務應用包含: (1) 理賠基礎:依《英國海上保險法》(MIA 1906)第69條規定,保險人對未修復受損的賠償責任,以船舶因該未修復損害所產生的「合理貶值」(Reasonable Depreciation)為限。 (2) 賠償上限:在查勘鑑定實務中,估算該合理貶值的賠償金額時,不得超過若將該損害完全修復所需的「合理估計修復費用」(Estimated Cost of Repairs)。

小題 (三)

Time Charter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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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Time Charter Party」,應立即想到中文譯名「定期租船契約」。解題時需點出其定義(按期間租用、船東配備船員)、費用分攤原則(租船人負擔燃油與港埠費,船東負擔維修與船員薪資),最後務必連結至查勘鑑定實務中的交還船檢驗(On-hire/Off-hire Survey)與停租(Off-hire)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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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Charter Party(定期租船契約)」指船舶所有人(Shipowner)提供具備適航性及配妥船長與船員之船舶,交由租船人(Charterer)於特定約定期間內營運使用,並由租船人按期支付租金(Hire)之船舶租約。 特徵包含:(1) 船舶營運指揮權歸屬租船人,船長及船員須聽從其商業指示(如航線與貨載安排);(2) 航次變動費用(如燃油費、港埠費)由租船人負擔,船舶固定維持費用(如船員薪資、保險、維修)由船東負擔;(3) 設有停租條款(Off-hire Clause),若船舶非因租船人過失而無法營運(如機件故障),租船人得暫停支付租金。 實務應用為:在海事查勘鑑定中,定租契約的交船(Delivery)與還船(Redelivery)階段,雙方常委託公證人進行「交還船狀態及燃油檢驗(On-hire/Off-hire Condition and Bunker Survey)」,以確認當時的船舶機件/貨艙狀況及剩餘燃油數量,此公證報告為日後釐清船體損壞責任及結算租金、油款之關鍵法定證據。

小題 (四)

T.P.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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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英文縮寫,必須先展開全稱並給出保險實務上精確的中文譯名。接著應分別說明這三個單字在貨物損害樣態上的具體差異,最後結合海上保險條款(如 ICC 條款)與查勘鑑定時的檢驗重點(包裝外觀、理貨單)進行實務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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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N.D.」全稱為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中文譯為「偷竊、挖竊及未交貨險」(或稱提貨不著)。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常見之附加險。 其具體涵義分別為: (1) Theft(偷竊):指整件或整批貨物遭到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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