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17 題
有關撒水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於電影院放映室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1.7 公尺以下
- B 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1.7 公尺以下
- C 高架儲存倉庫中,設於貨架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
- D 一防火構造之餐廳設置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3 公尺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系統中的撒水頭升級為「感應更靈敏、動作更快速」的型式時,從安全與效率的角度來看,法規對於這顆撒水頭所能負責的『防護半徑』,會傾向於要求縮小範圍、還是允許它覆蓋更大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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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水頭水平距離的法規精要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置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撒水頭配置距離($r$值)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精確度,尤其在不同建築構造與設備感度下的數值變化,稍有不慎就容易混淆。 在這一題中,選項 (D) 的關鍵在於感度種類。一般而言,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水平距離標準為 $2.3$ 公尺,但法規針對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提供了放寬規定。當我們在防火構造中使用這類高感度的撒水頭時,其防護半徑之水平距離應為 $2.6$ 公尺以下,而非選項所述的 $2.3$ 公尺。相對地,選項 (A)、(B) 提到的 $1.7$ 公尺以及 (C) 貨架撒水頭的 $2.5$ 公尺,皆符合現行法規對特定危險性或儲存場所的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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