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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24 題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其水源容量與放水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水源容量需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 B 水源容量應在 2 具瞄子同時放水 15 分鐘之水量以上
  • C 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 200 公升以上
  • D 設於室外者,放水量在每分鐘 400 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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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處理高風險的『公共危險物品』火災時,相較於普通建築物的火災,滅火過程通常需要更長還是更短的時間來確保火勢不復燃?如果法規為了確保安全性而設定了一個整數的時間基準(以 10 分鐘為一單位),你認為這類高風險場所要求的儲水容量,應該具備幾分鐘的放放時間才足夠穩定火場情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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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特殊設置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處理這類高風險場所時,消防法規對於滅火設備的規格要求會比一般建築物更為嚴苛,以確保火災發生初期有足夠的抗災續航力。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計算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0 條第二款之規定,針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其水源容量的計算基準應以 **4 具瞄子(nozzle)**同時放水 30 分鐘 的水量為準(若設置具數未滿 4 具,則以實際個數計算)。選項 (B) 所敘述的「2 具瞄子放水 15 分鐘」顯著低於現行法規要求的安全餘裕,因此是錯誤的。而選項 (C) 與 (D) 分別規範了室內放水量 $200 \text{ L/min}$ 及室外 $400 \text{ L/min}$,這些數值均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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