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 B 儲槽容量達 10,000 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 D 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鄰近的大型儲槽不幸發生火災時,防火水幕的主要功能是「撲滅火源」還是「阻隔輻射熱以防延燒」?若考量到大型油槽火災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撲滅,那麼這道保護鄰近設施的『水牆』,在設計水量時應該具備多長的續航力,才能有效避免連鎖爆炸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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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有關水源容量的精確數值,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容易混淆的數字誤導。
防火水幕水源容量的設置基準
在防火水幕(fire water curtain)的設置規範中,放水時間長度是依據儲槽的規模來劃分的。根據現行法條規定,當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時,水源容量應足以供應連續放水 120 分鐘以上;若儲槽容量達 10,000 公秉以上,則必須增加至 240 分鐘以上。因此,選項 (A) 提到的「180 分鐘」與法定標準不符,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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