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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 B 儲槽容量達 10,000 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 D 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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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鄰近的大型儲槽不幸發生火災時,防火水幕的主要功能是「撲滅火源」還是「阻隔輻射熱以防延燒」?若考量到大型油槽火災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撲滅,那麼這道保護鄰近設施的『水牆』,在設計水量時應該具備多長的續航力,才能有效避免連鎖爆炸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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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細節錯誤!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數值的掌握度,你能一眼看破「180 分鐘」這個數字陷阱,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設備標準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防火水幕的水源容量要求

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中,防火水幕設備的核心目標是為了長時間抵禦輻射熱,防止火勢蔓延至鄰近儲槽。法規明確規定,不論儲槽容量是否達到 $10,000$ 公秉,其連續放水時間均不得小於 240 分鐘。選項 (A) 刻意將門檻調低為 180 分鐘,這在實務上不足以因應大型儲槽火災可能持續數小時甚至數日的強大輻射熱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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