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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火災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其所生之效力何者正確?
  • A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該契約無效
  • B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該契約失其效力
  • C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D 無詐欺情事者,除不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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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價值 100 萬的房屋投保了 200 萬,且保險制度的初衷是「補償損失」而非「使人獲利」,當事故發生時,法律應該如何限制理賠金額,才能既保障被保險人,又不會誘發人為縱火的犯罪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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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即超額保險)的契約效力。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根據此明文規定,若該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法律效果為他方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逕歸無效或失其效力,因此選項 A 與 B 的敘述錯誤。而在無詐欺情事的情形下,法條明定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選項 D 將除外的「定值保險」誤植為「不定值保險」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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