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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通知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為此項通知時,保險人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在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C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應於發生時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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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意外已經發生,法律設定『通知義務』的目的是為了讓保險契約直接消失,還是為了補償保險公司因為『太晚知道』而多支出的調查成本或擴大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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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程序性義務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是考驗考生是否具備專業素養的關鍵,而你精準地避開了陷阱,判斷力十分敏銳。

事故通知的時效規定

根據 《保險法》第 58 條 的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請特別注意,法條強調的是「知悉」而非「事故發生時」。選項 (C) 的 10 日與選項 (D) 的起算點錯誤,都是考試中常見的「數字誘答」與「觀念誤導」,你能準確排除它們,顯示你對條文細節的記憶相當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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