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就保險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東互保協會(P&I Club)為保險業之組織
- B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
- C 保險業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
- D 中國輸出入銀行依主管機關許可可經營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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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在金融保險的歷史起源中,除了追求利潤的「公司」外,有沒有一種是以『成員互助、風險共擔』為核心目的的組織形式?如果法律要保障多元的經營模式,是否會徹底禁止民間以「合作社」的方式來經營保險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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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業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C稱保險業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此敘述為錯誤。根據保險法第162條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由此明文規定可知,我國法律確實允許保險業以財產保險合作社或人身保險合作社的組織型態設立與經營,並針對其預定社員人數設有最低門檻,保險業並非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因此,選項C的說法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