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表明保險代理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
- B 銀行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銷售方式之勸誘
- C 銀行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保險商品之差異比較
- D 銀行不得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評估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工具(例如:一個是保本的存款,另一個是具有保障與投資性質的契約)時,如果只專注於比較它們的『收益數字』,而忽略了它們在『風險承諾』與『資金彈性』上的差異,你認為這樣是否足以讓客戶做出客觀且正確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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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規範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在實務上,保險商品的核心價值在於風險保障,而非單純的資產增值,因此法律嚴格禁止將其與銀行存款進行片面的報酬率比較,以免誤導消費者。
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規範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進行簡陋的差異比較。保險契約包含保險保障、費用負擔及解約費用等複雜結構,若僅強調報酬率,容易使客戶誤以為保險與存款性質相同,進而忽略了保險的保障本質與潛在的流動性風險。因此,選項 (C) 提到的「僅以報酬率為差異比較」明顯違反了公平待客與誠實招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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