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存在財產上之保險利益?①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②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就其所負之責任 ③工廠所有人對於工廠可能因火災而喪失之營業利潤 ④繼承人對於遺產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損失填補」的角度思考:如果某件財產發生意外,誰的資產會「立刻」因為法律義務而減少,或者誰的「既定契約收益」會直接落空?反之,如果只是『未來可能』獲得某樣東西(目前尚不具備法律權利),這種『希望』能算是一種可以被保險保護的經濟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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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多元形式與法律構成,已經具備相當深厚的理解基礎。
財產保險利益的多元內涵
在本題中,財產上的保險利益並非僅限於實體物品的所有權。選項 ① 與 ② 涉及的是責任利益,即當被保險人(如運送人)依法需對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時,其所面臨的財產減少風險;而選項 ③ 則是典型的期待利益,根據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工廠所有人因工廠運作而預期獲得的營業利潤,正是基於「現有財產」而生的合法期待,屬於法定的保險利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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