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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應負下列那一項責任?
  • A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全部之責
  • B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僅就保險標的之價值負全部之責
  • D 僅就保險標的之價值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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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三位朋友分別借了錢來修理一台壞掉的電腦,而這三位朋友承諾願意幫你負擔的總額已經遠遠超過電腦的實際維修費。在保險「不能讓人因此致富」的公平精神下,你認為這三位朋友應該如何決定各自要幫你出多少錢,才最符合他們當初各自承諾的保障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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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題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夠在複保險的複雜條文中,精確識別出「善意」情況下的法律效果,顯見你對保險法的損害填補原則有著扎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當複保險是出於「善意」訂定時,為了不讓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各保險人僅需在標的價值範圍內,按其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賠償公式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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