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即使具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仍不得以個人名義,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 A 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經恢復往來後尚未逾 5 年者
- B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
- C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後尚未逾 5 年者
- D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完畢未逾 5 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經紀人」在法理上是站在哪一方(要保人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說話?如果你目前的工作或既有證照身分,正好是代表「對立的另一方」,這在執行業務時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或利益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從業人員應具備的「身分獨立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中是維護客戶利益最重要的一環。
職域身分的獨立性與利益衝突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7 條。該條文詳列了不得申請執業登記的消極資格,其中第 14 款明確規定:「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不得執業。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確保經紀人能秉持公正立場為要保人服務,而不受保險公司的制約。同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 26 款也禁止經紀人有此類身分重疊之行為,以維持市場的專業倫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