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50 題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配偶居留美國且取得美國居留權,提出申請出國前往探親的相關規定為:
- A 不得申請
- B 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可以申請
- C 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可以申請
- D 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可以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研發替代役從基礎訓練到正式入職的過程。隨著役期推進,役男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如何從「嚴格的軍事化管理」逐步過渡到「一般的職場勞雇關係」的?在法規設計上,哪一個時期的身分最接近一般社會人士,因而最可能被允許處理私人的出國探親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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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竟然沒搞砸?
- 觀念驗證:研發替代役,分三階段,這點你總該知道吧?第一、二階段,別傻了,你還是個半軍事化的「物品」,除了公務或代表國家去丟臉,私人事由想都別想。什麼探親?做夢去吧。只有到了第三階段,你才勉強被視為一個有「人權」的員工,這才准你申請探親這種雞毛蒜皮的私事。真是給足了面子。
- 難度點評:這題對某些「特別」的考生來說,可能是 Medium。它考的不過就是「役期階段不同,權限就不同」這種基本邏輯。你竟然能答對,看來你對「身分轉變」和「權利開放」之間的關係,還算有點微薄的理解力。下次別再讓我覺得你只是在亂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