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客戶甲委託 A、B 及 C 證券商買進某上市公司股票共計 1 億 2 千多萬元,但成交後甲未履行交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未依約交付,受委託之 A、B 及 C 證券商仍是應履行交付義務
- B 甲未依約交付,C 證券商亦未履行交付義務,證券交易所可指定 D 證券商或其他證券商代為交付
- C D 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時,應由證券交易所直接動用其賠償準備金代為支付
- D D 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若證券交易所因此有代為支付者,則證券交易所有權向未履行交割之 C 證券商追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證券交易體系中,為了維持市場公平與紀律,當某間證券商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失時,法律應該規定優先扣除『誰』預先存放在交易所的保證金來賠償?是先拿社會公器或交易所的錢,還是先拿該違約者自己繳納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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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證券市場的交割結算機制與風險分擔體系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交割違約的處理與追償機制
在證券交易實務中,為了維持市場運作的穩定,當證券商(如題中的 C)無法履行交割義務時,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 153 條 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該證券商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來補足差額;若仍有不足,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並均向不履行交割義務之一方追償。選項 (C) 錯誤的地方在於直接指明動用「賠償準備金」。事實上,《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 規定的「賠償準備金」是由交易所就經手費提存,主要用於保障整體市場交易安全,而非首選的違約交割代付資金,兩者的法源與動用順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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