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如期辦理決算,卻非商業會計法所處罰之對象?
- A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 B 經理人
- C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
- D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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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某項特定任務(如定期申報或決算)沒有如期完成」而設定罰則時,你認為處罰的對象,通常會是「法律賦予其職責並核發資格的當事人」,還是「那些根本不具備合法資格、依法不應承攬該項業務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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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處罰對象與法源依據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商業會計法》的法條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
決算期限與處罰對象之規範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逾期辦理決算」的法律責任歸屬。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第 4 款**,若商業未能在第 65 條規定的期限內(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半個月)完成決算,處以罰鍰的對象包含: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以及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而選項 (D) 的會計師(CPA),則是因為受託處理事務,依據第 80 條規定,若有違反第 76 條之情事,亦會準用該條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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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法決算處罰對象
💡 區分未如期辦理決算的法定處罰對象與無資格代處理者。
| 比較維度 | 法定決算義務人(第79條) | VS | 未具資格代處理者(第80條) |
|---|---|---|---|
| 違規行為 | 未依限辦理決算 | — | 未具資格擅自執業 |
| 對象身分 | 負責人、經理人、會計師 | — | 無合法資格之黑手 |
| 法律性質 | 行政職務之過失罰鍰 | — | 非法行為之行政處罰 |
💬第79條處罰法定身分者之失職,第80條處罰非法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