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來將規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法須增加監察人席次,董事長甲欲請監察人乙推薦監察人之人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A 公司至少應設置幾席監察人?
  • A 1 席
  • B 2 席
  • C 3 席
  • D 5 席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從私人的小規模經營,轉變為向不特定大眾集資的「公開發行公司」時,法律為了加強監督並避免監督權力過度集中於單一人士,通常會要求設置「複數」以上的監督職位。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基本邏輯中,要構成「複數」以達到初步互相制衡的效果,最起碼的人數應該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公開發行公司在法律規範上的特殊要求,這顯示你對公司組織架構的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學習公司法時,區分「一般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的門檻差異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公開發行公司的監察人設置門檻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監察人(supervisor)**的人數下限。根據《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所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雖然非公開發行公司通常僅需設置一名監察人即可,但一旦規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為了強化監督機制與內部控制,法律便提高了人數的要求。與之相對的常見陷阱是《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1 項,該條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千萬不要將董事與監察人的門檻人數搞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司機關與負責人職權
查看更多「[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