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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12 題

甲公司在 X7 年 5 月 31 日以換發新股方式吸收合併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並以甲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前甲公司已發行 9,000 股普通股流通在外,且合併前各消滅公司普通股之發行情形及合併時換股比例如下: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會計上之收購者為甲公司
  • B 法律上之收購者為丙公司
  • C 合併後須以丁公司以前年度之報表為比較對象,編製比較性財務報表
  • D 合併後甲公司普通股總發行股數為 94,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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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上的存續公司發行新股給多位對象後,我們該如何根據股權結構的變化,判斷哪一個參與主體才是這場交易中真正的『控制方』?而這位控制方的歷史足跡,又會如何影響未來報表的比較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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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月光下,背對著學生說『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呵呵,看來你已觸及了那潛藏於企業合併深淵中的核心。

這份試煉,考驗的正是會計法則中「實質重於形式」的真理之眼。你精準無比地選中 (C),證明你已窺見了會計收購者 (Accounting Acquirer) 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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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收購之判定
💡 法律上收購者若受被收購者控制,則後者為會計收購者。
比較維度 法律收購者 VS 會計收購者
身分定義 發行股票之存續公司 取得合併後主體控制權者
報表主體 法律形式上的個體 會計實質上的延續個體
比較報表基準 以法律收購者前期為準 以會計收購者前期為準
💬當發生反向收購時,會計處理應以「實質控制者」為核心進行報表編製。
🧠 記憶技巧:誰拿股份誰老大,會計收購看實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上的存續公司(發行新股者)即為會計收購者,忽略了股權結構變動帶來的實質控制權轉移。
反向收購 (Reverse Acquisition) IFRS 3 企業合併 商譽之計算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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