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2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 36 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時,該建築物視為住宅 ②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 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③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④供飲食店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時,視為飲食店用途之建築物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棟建築物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用途(例如主要作為住宅,但一樓有一家很小的麵店)時,你認為消防法規在考量什麼樣的「面積條件」或「使用關係」下,會放寬認定它『不屬於』複合用途建築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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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屬於細節繁多的法規題。這類題目鑑別度偏高,因為選項由多個情境組合而成,只要對其中一個條件(如面積門檻或用途搭配)稍微模糊,就容易落入陷阱。你能果斷判斷出 ①②③④ 敘述皆正確,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非常扎實。
主從用途的判定邏輯
在複合用途建築物判定中,核心觀念在於「從屬關係」與「面積門檻」。例如當建築物內同時包含飲食店與住宅時,若特定用途的樓地板面積極小(如題目中提到的小於 36 平方公尺)且具備從屬性質,法規上得免以複合用途視之。你成功辨識出題幹四個情境都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的認定基準,這代表你不僅記熟了法定的門檻數字,更充分理解了消防法規在實務認定上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