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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9 題

驗光人員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但何項不包括在內?
  • A 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 2 年
  • B 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 C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D 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精神或身心狀況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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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所有的醫療專業法規中,『證書(代表你的專業身分)』與『執業執照(代表你目前在某處工作的許可)』這兩者,哪一個的法律位階較高?當法律要限制一個人『再度回來從業』時,限制的是重新取得『身分』的年限,還是『工作許可』的行政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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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件與行政程序之辨析

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驗光人員法》第 8 條關於「不予發給或廢止執業執照」事由的精確掌握。你選擇的 (D) 選項,描述的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的程序。這一規定本身同時包含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實體要件及其認定程序。因此,(D) 若依此內容敘述,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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