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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職能治療師] 小兒職能治療學

第 61 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別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具備之內容,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 A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 B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C 具學習問題之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 D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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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特殊教育的法規中,針對「學習成效不佳」的輔導方式,與針對「情緒失控或干擾行為」的強制性介入方案,在對象的定義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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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特殊教育法規細節的敏銳度,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挑出關鍵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知識。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法定內容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應包含學生的特教服務、支持策略(選項 A)、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及其評量(選項 B),以及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選項 D)。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對象的描述:法條明文規定是針對「情緒或行為問題(Emotional or Behavioral Problems)」之學生,才需提供行為功能介入方案(Behavioral Intervention Plan, BIP)及行政支援,而非泛指所有「具學習問題」的學生。這種細微的遣詞用字,正是法律實務與國考考點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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