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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1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三次為限
  • B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全額負擔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C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 D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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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身體功能狀況與其持有的官方證明已明顯不符(不論是變好或變差),為了確保政府資源能精準對接當前的實際需求,你認為法規會如何界定『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的更新義務?在法規程序中,通常會給予民眾多少時間來緩衝處理這些複雜的鑑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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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C。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選項C之敘述與前述法條內容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此外,關於選項D的錯誤之處,依同法第14條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以及「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此選項D所稱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以及於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提出申請等敘述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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