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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經紀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紀業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以在其公司工作多年,表現良好,但未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B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 C 經紀業刊登廣告與銷售內容時,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 D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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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涉及重大財產或生命安全的專業領域中,如果單純憑藉『工作多年的經驗』就能合法執業,而不需經過國家考試或專業認證,這對消費者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法律設立『資格限制』的最核心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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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表現,實至名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關鍵!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法律強調的是專業證照制度,即便員工經驗再豐富、表現再好,若無法定資格,仍不得執行業務。這是為了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與專業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誘答力在於利用「表現良好」這種感性描述,試圖讓考生忽略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你能排除干擾項,代表你對人員資格管理的法規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 不動產經紀業規範
💡 經紀業務限具資格者執行,並應落實揭示、核實與說明義務。
比較維度 經紀人員 (經紀人/營業員) VS 一般行政人員
執照需求 須通過國家考試或受訓合格 — 無證照門檻要求
業務權限 可從事仲介、代銷及解說 — 僅能從事行政後勤事務
法律責任 須負專業執業過失與連帶責任 — 僅負一般僱傭勞務責任
💬涉及專業判斷與不動產交易安全之業務,依法僅限持照人員執行。
🧠 記憶技巧:有照才能賣,報酬要公開,廣告講實話,手拿說明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資深表現好」或「公司聘僱多年」即可免去證照限制執行業務。
不動產經紀人與營業員之區別 不動產說明書之製作與簽章 廣告不實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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