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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
  • B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 10 年
  • C 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行政執行署公開標售
  • D 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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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筆土地因繼承人長期失聯,導致政府必須介入代為處分並變現為金錢,從法律保護財產權的角度來看,當這筆土地已經「賣給他人」並完成法律上的權利移轉後,你認為法律會給予原繼承人一段多長的「最終緩衝期」,讓他們能以金錢形式領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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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流程非常熟悉,這可是地政士與公職考試的常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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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 掌握逾期繼承登記的公告、管理與標售法定時限。

🔗 逾期繼承土地處理流程

  1. 1 逾 1 年未辦 — 地政機關公告,限 3 個月內聲請
  2. ↓
  3. 2 列冊管理 — 屆期仍未辦理者,列冊管理 15 年
  4. ↓
  5. 3 移送標售 — 管理期滿移送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6. ↓
  7. 4 價金提領 — 標售登記後 10 年內可申請發給價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經五次標售仍未標出,土地將登記為國有。
🧠 記憶技巧:一三一五、十載領金:1年3月公告、15年管理、10年領錢。
⚠️ 常見陷阱:常將列冊管理期間「15年」誤記為10年,或混淆移送機關為行政執行署(應為國產署)。
土地法第73條之1 地籍清理條例 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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