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B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D 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生前所受贈之全部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長輩在去世前三十年內,送給子女的所有日常小禮物、紅包或生活資助,在死後都要全部算回遺產總額來重新分配,這在實務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與「法律安定性」,通常會如何限縮這類贈與的計算範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通則與效力已有深入理解,能敏銳辨識法律術語中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並非「全部」生前贈與都視為遺產。法律上僅在特定情況下才計入,例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