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4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企業得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公頃以上?
- A 5
- B 10
- C 15
-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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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規模經濟」的角度思考:若政府允許民間企業自行主導一個能夠自給自足、具備完善道路與公園綠地的「新市區」,這個開發範圍如果太小,是否還能稱為一個「區」?在法規實務中,為了確保這類中型規模的整體開發案具備足夠的公共能量,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最常見的、且適中的「十進位整數」作為其土地面積的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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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依據《都市計畫法》第61條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下列計畫書件: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三、公共設施計畫。四、建築物配置圖。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六、財務計畫。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私人企業經當地政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門檻為至少十公頃以上,故選項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