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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機關辦理驗收,如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時,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完成驗收?
  • A 減價收受
  • B 延長保固期
  • C 沒收保證金
  • D 記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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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實務中,如果承包商交付的成品與契約有些微落差,但這點落差既不影響結構安全,也不會讓使用者感到不便。如果此時強制要求廠商拆掉重做,反而會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且延誤結案時程。在這種「瑕疵微小且不損及功能」的情況下,你會建議機關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機制,既能讓這份工作合法結束,又能反映出成品與原始契約價值之間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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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驗收瑕疵的處理程序,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實務應用題,最關鍵的就是抓準法規所設定的「啟動條件」。

減價收受的法理依據

本題的核心法源為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根據該條文,當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並非一律都要拆除重做。如果該瑕疵「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即可採取減價收受(Acceptance with price reduction)的方式完成驗收。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採購效率與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因微小且不影響功能的瑕疵而導致社會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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