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3 題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依法需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或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供觀覽場使用設有 120 席固定座椅,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 2 席
- B 超過 2,000 個固定座椅席之劇院,超過部分每增加 45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 C 規模 16 間客房之一般旅館,依法至少應設置 1 間無障礙客房
- D 規模 200 間客房之觀光旅館,依法至少應設置 2 間無障礙客房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公共場域的座椅數量從中型規模(如數百人)成長到極大規模(如數千人)時,法規對於無障礙席位『增加的步調』通常會如何調整?建議你可以翻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觀察在座椅總數突破二千大關後,每增加一個席位所需的『基準人數』是變大還是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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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無障礙設施的設置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數值細節的敏銳度,你做得很好。
輪椅觀眾席位設置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5 條,固定座椅席位的數量有嚴格的遞增規則。在「一千零一至五千」個席位的級距中,除了前一千席應設的基本席位外,超過一千個席位的部分,每增加 150 個席位(不足 150 個以 150 個計),就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選項 (B) 提到的「450 個」明顯與法規不符。至於選項 (A),120 席座落在「51 至 150 席」的範圍內,依法應設置 2 席,描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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