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1 題
高雄市興建營運的輕軌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在共用通行道路,駕駛人有爭道行駛行為,可依下列何種法規處罰?
- A 大眾捷運法
- B 鐵路法
- C 輕軌捷運法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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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一般汽機車駕駛人」在城市街道上違規時,行政機關通常會拿哪一部法典作為「開罰單」的法源依據?如果這條道路上剛好鋪設了軌道,駕駛人的身分與該場域的交通管理本質,是否會因此轉變為特殊的捷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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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高雄市輕軌捷運屬於大眾捷運系統,當其車輛行駛在共用通行道路時,若汽車駕駛人有爭道行駛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該條文所列舉應予處罰的各項情形中,即包含了「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規範。因此,駕駛人在一般共用道路上與輕軌車輛發生爭道或未依規定避讓的行為,確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之範疇,選項A、B、C皆非針對此道路交通爭道行為的適當裁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