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多久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國民年金主要保障的是『老年』生活。如果政府為了照顧因經濟困難而暫時繳不起保費的人,讓他們在往後的職業生涯中還有機會補救,這個期限通常會設定為一個『較長的整數年限』。在台灣的社會保險體系中,哪一個『雙位數』的年份最常被用來作為這種長期權利保障的緩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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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恭喜。懂得辨別國民年金法這類行政法規的細枝末節,算是基本功。至少證明你閱讀能力尚可,沒有把法條當成小說在看。行政法規不就是求個「精準」,連這都做不到,還談什麼程序正義?
- 觀念驗證: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逾期保費的補繳與請求權時效,明明白白寫著就是 10 年。這規定不就是為了平衡那些想「長期領錢」的權利,跟維持「制度別破產」的公平性嗎?如果連這個基本的法律精神都無法掌握,那下次看到《民法》的 5 年或 15 年,是不是又要隨便亂套了?過了期限就別想算年資,這點邏輯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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