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總統解職之事由?
- A (A)罷免案經罷免投票通過
- B (B)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 C (C)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
- D (D)任期屆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52 條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範意旨:雖然內亂與外患罪屬於豁免權的例外,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單純「第一審判決」的結果,在憲法位階上是否足以直接產生「解任」國家元首職務的效力?請進一步對比《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中關於「罷免」與「彈劾」的法律性質,這兩者在決定元首去留的程序門檻,與一般刑事法院的審理程序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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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C) 的法律陷阱。根據《憲法》第 52 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究)。雖然內亂、外患罪是豁免權的例外,但要達到「解職」的效果,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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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解職與刑事豁免
💡 總統解職需依憲法程序,刑事罪名判決非自動解職事由。
| 比較維度 | 總統罷免 | VS | 總統彈劾 |
|---|---|---|---|
| 提議機關 | 立法院 (1/4提議) | — | 立法院 (1/2提議) |
| 決議機關 | 立法院 (2/3同意提出) | — | 立法院 (2/3同意聲請) |
| 最終決定權 | 全體選民 (投票過半) | — | 司法院憲法法庭 (判決) |
| 性質 | 政治責任 | — | 法律/憲政責任 |
💬兩者均由立法院發動,但罷免歸於民意,彈劾歸於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