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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我國土地增值稅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 B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土地出售,享有優惠稅率 10%,可先適用一生一次,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可再適用 10%優惠稅率
  • C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其土地增值稅稅率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得減徵 40%,適用稅率為 20%、26%、32%
  • D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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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土地稅法第 $5$ 條關於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定義。當土地交易性質屬於『設定典權』而非單純的所有權移轉時,法律明文規定的租稅主體究竟是將土地權利設定給他人並取得典價的『出典人』,還是支付典價並占有土地的『典權人』?請依據該條文第 $1$ 項第 $3$ 款的用語,思考法律上納稅義務的法定歸屬,並對比其與有償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之邏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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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根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由此可知,當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為「出典人」,而非選項 A 所稱的典權人,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 土增稅徵收規範
💡 釐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自用住宅優惠及減徵要件。
比較維度 設定典權 VS 有償移轉(出售)
納稅義務人 出典人(原業主) — 原所有權人(賣方)
課徵性質 預繳(未來移轉可抵) — 正式課徵
稅率適用 一般稅率(累進) — 一般或自用優惠稅率
💬不論何種形式,土地增值稅原則上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 記憶技巧:出典預繳、配偶互贈不課、長期持有減徵、住宅十趴雙軌。
⚠️ 常見陷阱:最常考「出典人」與「典權人」的混淆。記住:稅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典人)繳,而非拿錢出來使用的典權人。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33條長期持有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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