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涉及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A (A)法律優位原則
- B (B)法律保留原則
- C (C)比例原則
- D (D)法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確規範國家機關之『組織、職權及員額』等重大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定之(即所謂的組織準則法律主義),這是在強調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消極要求),還是強調特定重要事項『必須有法律授權或依據』才能成立(積極要求)?這與哪一個要求行政行為須具備法律基礎的憲法原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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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國家機關組織規範所涉及之憲法原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此一條文要求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範圍、設立的程序以及總員額等重要國家組織事項,必須交由立法機關以「法律」來制定準則。在憲法與行政法學理中,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特定的重要事項必須保留給立法機關,由其通過法律來加以規範,行政機關非有法律依據或授權不得逕自為之。因此,憲法增修條文特別明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須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正是將這些事項保留給法律規範,為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展現,故正確答案為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