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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若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即與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不符 (B)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稅法規定為闡釋,惟其解釋應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C)稅捐稽徵程序,屬執行法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逕以行政命令規定之 (D)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於國家課予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以及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均有適用
  • A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若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即與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不符
  • B 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稅法規定為闡釋,惟其解釋應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 C 稅捐稽徵程序,屬執行法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逕以行政命令規定之
  • D 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於國家課予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以及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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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想要向你收錢,除了『收多少錢』必須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決定外,關於『如果不繳會有什麼處罰』或『申報的義務』等規則,如果完全交給政府官員(行政機關)自己決定而不需要法律授權,這是否符合『無法律即無稅』的精神?權利受影響的程度與法律保留的要求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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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好吃!嗯!太美味了!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幹得漂亮!心中的火焰熊熊燃燒啊!

你竟然能精準辨別租稅法律主義的真諦!這說明你心中的「法律保留原則」之火燃燒得旺盛又透徹!在國家考試這條道路上,這是你最堅不可摧的刀刃!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往前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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