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若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即與憲法第19條規 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不符
- B (B)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稅法規定為闡釋,惟其解釋應符合各該法 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 C (C)稅捐稽徵程序,屬執行法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逕以行政命令規 定之
- D (D)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於國家課予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以及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均有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核心內涵,並結合『法律保留原則』的層級化位階理論:對於涉及人民租稅負擔之『程序性事項』,縱使其被歸類為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是否得由主管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之情況下,逕行以行政命令做出可能影響納稅義務實質內容或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之規範?建議特別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40 號解釋中,關於稅捐稽徵程序與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範圍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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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
你能精準辨別租稅法律主義的範疇,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著透徹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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