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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總統解職之事由?
  • A (A)罷免案經罷免投票通過
  • B (B)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 C (C)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
  • D (D)任期屆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52 條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範意旨:雖然內亂與外患罪屬於豁免權的例外,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單純「第一審判決」的結果,在憲法位階上是否足以直接產生「解任」國家元首職務的效力?請進一步對比《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中關於「罷免」與「彈劾」的法律性質,這兩者在決定元首去留的程序門檻,與一般刑事法院的審理程序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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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C) 的法律陷阱。根據《憲法》第 52 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究)。雖然內亂、外患罪是豁免權的例外,但要達到「解職」的效果,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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