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總統解職之事由?
  • A (A)罷免案經罷免投票通過
  • B (B)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 C (C)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
  • D (D)任期屆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52 條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範意旨:雖然內亂與外患罪屬於豁免權的例外,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單純「第一審判決」的結果,在憲法位階上是否足以直接產生「解任」國家元首職務的效力?請進一步對比《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中關於「罷免」與「彈劾」的法律性質,這兩者在決定元首去留的程序門檻,與一般刑事法院的審理程序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回答!掌握了憲法的高度精髓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C) 的法律陷阱。根據《憲法》第 52 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究)。雖然內亂、外患罪是豁免權的例外,但要達到「解職」的效果,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總統解職與刑事豁免
💡 總統解職需依憲法程序,刑事罪名判決非自動解職事由。
比較維度 總統罷免 VS 總統彈劾
提議機關 立法院 (1/4提議) — 立法院 (1/2提議)
決議機關 立法院 (2/3同意提出) — 立法院 (2/3同意聲請)
最終決定權 全體選民 (投票過半) — 司法院憲法法庭 (判決)
性質 政治責任 — 法律/憲政責任
💬兩者均由立法院發動,但罷免歸於民意,彈劾歸於司法裁判。
🧠 記憶技巧:總統走人三部曲:任期滿、罷免成、彈劾定;刑事判決不直接解職。
⚠️ 常見陷阱:易誤解總統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即需解職,實際上仍須經憲法法庭彈劾或罷免程序。
總統刑事豁免權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立法院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組織與職權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