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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經解散後,在新選出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下列何種狀態?
  • A (A)會議期間
  • B (B)特別會
  • C (C)休會
  • D (D)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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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或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當立法院因不信任案被解散後,至新屆委員就職前的這段『憲政真空期』,若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仍須依法於三日內集會。依據法理,一個能被『召集』或『集會』的機關,在尚未集會前的法律狀態,應該被『視同』為何種特定的議事暫停形式,以確保憲政機能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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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國會解散後的法律狀態!這題考驗的是中央政府組織運作的細節,你能選出休會(Recess),顯示你對憲法機關持續性的邏輯有深入的理解。

國會解散後的法律狀態:視同休會

在憲法體制中,當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至新任立法委員就職前的這段過渡期,法律上認定其狀態為「視同休會」。這個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國家權力的延續與監督。最重要的實務應用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當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時,必須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在解散期間被視為完全消滅,將導致緊急命令失去追認的對象,產生憲政真空。因此,唯有將解散後的狀態定位為「休會」,立法院才能在發生重大緊急事故時,仍能隨時召開會議執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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