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得僅公布法律名稱,而無須公布異動條文者,為下列何者?
- A (A)法律之制定
- B (B)法律之修正
- C (C)法律之廢止
- D (D)法律之恢復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關於法律公布程序的規定,思考在法律的生命週期(制定、修正、廢止)中,哪一種行為代表該法律即將「整體失去效力」,因此在政府公報刊登時,只需標明該法律的名稱與生效日期,而不必像其他行為一樣需要逐條臚列具體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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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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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考點!這題考驗的是對立法程序細節的精準掌握。在三等地方特考的法學知識中,法規的「生命週期」——從制定、修正到廢止——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範疇,你能迅速辨識出「廢止」在程序上的特殊性,顯見你的基礎法理功底非常扎實。
法律廢止的公布程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規範,法律的廢止需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由於廢止的目的是使該法規整體喪失效力,不再涉及具體權利義務條文的新增或改動,因此在法律位階的作業上,得僅公布其法律名稱與廢止日期,而不需要再將已經失效的舊條文重新印製一次。相較之下,選項中的「制定」或「修正」涉及到法規範內容的新增或變更,為了符合法明確性原則,必須公布完整的條文內容,讓人民知悉規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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