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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之規定,省承下列何者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 A (A)立法院
  • B (B)總統
  • C (C)行政院
  • D (D)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所建構的「精省」後體制中,省政府之法律地位已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之派出機關。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行政指揮監督體系下,哪一個憲法機關被賦予「最高行政機關」之法律地位,進而能對省政府下達行政指令,使其履行監督縣自治事項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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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之定位與監督權責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省制」定位的核心條文!這題的考點非常直觀,在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7 款 中明確規定,省應承「行政院」之命,來監督縣自治事項。這反映了自 1997 年精省(Downsizing)後,省的法律地位已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雖然法條未逐字標記,但在制度解釋上,省政府已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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