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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關於該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B (B)違反比例原則
  • C (C)違反平等原則
  • D (D)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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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之核心爭點:當行政機關採取「不問罪名、不論刑期」一律禁止報考之手段時,該規定是否已逾越達成維護部隊紀律與國家安全目的之必要程度,從而與憲法第 23 條之法理要求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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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其限制範圍過於寬廣,未區分罪行輕重、是否為緩刑或過失犯。這在憲法審查中,被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該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過度限制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之服公職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若僅憑對軍事紀律的嚴格印象,極容易誤選 (D);唯有對權利保障有深厚基礎,並熟悉釋憲實務對於「一律禁止」類規定之嚴格審查態度,才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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